白菜
白菜插画画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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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有个提议,这几位朋友是否能考虑咨询律师,联名提起诉讼呢?现在我们在这里发贴,很容易被人倒打一耙.而且论坛也可能会惹上官司.我查了相关名誉权的资料,请看看这个,帖子有点长,请耐心看完.
网络名誉侵权根据其内容,一般可以分为两类:一是侮辱,即通过语言、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,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;二是诽谤,即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揭人隐私贬低他人人格,导致他人社会评价下降的行为。
常见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有哪些?(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,只贴上这一条) 论坛发言 互联网上有无数个论坛供用户发言和谈论各种话题,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文章张贴在论坛内,与其他网友进行交流。侵权人就会借此机会,在论坛上作出各种侵权言论和张贴侵权文章,侮辱或诽谤他人,或者揭人隐私,并且通过在多个论坛上广为张贴以及“跟帖”等方式,在网络上营造一种热炒事件的氛围,力图引起各网络用户的注意,使侵权范围和影响进一步扩大。
如何判断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成立?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《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(以下简称《解答》),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要件:行为人的行为违法;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;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;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。 虽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,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网络为所欲为,不受约束。网络上行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,网名虽然是虚拟的,但由于它与现实社会当中的公民或法人相对应,因此对网名的保护实际体现度对现实生活独立主体名誉的保护。 1、行为违法 侵权人在网上张贴带有侮辱性和诽谤字眼的文章,其行为违法。而且根据《解答》的规定,即使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,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,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也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;但是,某些法律认可的行为除外,例如:如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的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在工作中进行善意陈述的,正当的舆论监督,履行法律上或道德上义务的行为等。 2、名誉受损 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损害,这里必须确定的是行为应当指向特定的对象。包括在新闻报道和作品中指名道姓,或虽未指名道姓但侵权人对某人相貌特征、语言特征、行为特征、生活经历、工作环境等的表述,足以使他人认定为某人。 3、因果关系 侵权人的行为应当是针对被侵权人为特定对象实施的,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是与被告行为直接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。 4、主观过错 侵权人实施上述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不是过失,其在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当中是可以预见到侵权后果的发生,并且追求或者放任该后果的发生。
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承担方式? 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,适用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有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五种方式,其中: 为受害人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的范围,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,即侵权新闻报道和作品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传播的,应当相应地在一定范围和一段时间内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。 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,应当考虑侵害情节轻重,并参照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和加害人的认错态度予以确定。造成受害人精神疾病和财产损失的,也应合理予以赔偿。
我国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,第四条规定:“为了保护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利,对有下列行为之一,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:(一)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”。网上侵权只是方式与载体不同,但适用法律原则是一样的,这种在网络上公然侮辱、谩骂、诽谤他人的行为适用于《刑法》第246条: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”。
根据全国人大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互联网服务商对在网上诽谤、侮辱他人的有害信息有监视、检查之义务,防止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,在发现这类信息后须负起删除、备份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任。作为网站要小心因为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而承担民事过错责任。
虽然这几位朋友都有证据,但是能不能用,怎么用,还是要听听律师的意见.在此之前,在这里说的太多是不合适的.最好不要因一时激愤而惹上麻烦.
[ 此贴被白菜在2005-01-13 21:37重新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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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从上了咱们论坛,小说基本上就不用看了,恩怨情仇,天天都在我的版面上演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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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31 楼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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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:2005-01-13 21:29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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